1.安息日是誰定的?
“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11
2.安息日屬於誰?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出20:10
3.那麼這一日應當向誰守?
“耶穌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可12:17
注:當世人來制定有關安息日的律法時,便是要求向政府守安息日,或者通過政府歸向上帝,結果與前者一樣。
4.在宗教事務方面,我們只應單向誰交帳?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上帝面前說明。”羅14:12
注:當人制定強制性安息日法案時,他們就要人因遵守安息日向政府交帳。
5.上帝是怎樣表明安息日的神聖的?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20:8
“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是聖安息日,當有聖會,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利23:3
注:安息日既是聖潔的,就應該守為聖日,這日既是召開聖會的日子,就一定是宗教性的日子了。
6.那麼,安息日立法必然具有什麼性質的立法?
宗教性立法。
7.政教合一或宗教立法的結果通常是什麼?
宗教上的不寬容與逼迫。
8.第一個星期日法案是什麼?
西元321年3月7日君士坦丁的星期日(太陽日)法案。
注:“在可敬的太陽日,城裡居住的一切官員和百姓都當休息,店鋪關門歇業。不過在鄉間,農人仍可自由合法的從事耕種;因為別的日子常常不適於撒下穀種或栽植葡萄;免得因錯過良機而失去了天國的恩惠。” --《優士丁尼安尼安法典》,卷三, 第12,3 條款。根據教會史學家菲力浦。沙夫著《基督教會史》卷三,(1902年版)第380面英譯文轉譯。
9.什麼教會會議要求遵守星期日而禁止守安息日?
老底嘉會議決定,基督徒應該守星期日,如果他們堅持在安息日休息,“就要將他們驅逐出基督之門外。”(見哈夫勒著,《教會會議史》卷2,第316面。)
10.還有進一步的星期日法案嗎?
“君士坦丁的命令開了先河,隨後有雖不連續卻漫長的系列帝國法令支援星期日休息。”--同書第29面。
注:“西元386年的法案,更嚴格地加強了由君士坦丁皇帝提出並生效的那些舊的改變,一般來說,各種民間交易在星期日已遭嚴格禁止。”
“西元425年(小Theodosius 當朝)各種展覽在星期日和基督教徒的主要節日都遭禁止了,為的是要保障虔心的敬拜不受侵擾。……
“這樣,教會從國家獲得到了幫助,進一步推行其主張。……但若不是因為有屬靈與世俗的混雜,以及由此而帶來的僅有外在改教的眾多人數,教會本來可以不需要這樣的説明。”--勒恩德(Neander),《基督教會通史》卷2(1852) 第300,301面。
後來的皇帝在364年到467年間,又時不時地加進了一些禁令和免。《優士丁尼安尼安法典》彙集了皇帝關於這個問題的各種法案規,從法蘭克王查理大帝加冕為皇帝起(800),這部法典就在後來稱為“聖羅馬帝國”生效了。中世紀教皇和會議有關星期日的條例和教規,都是由民間政治勢力強化實行的。(見《新沙夫宗教知識百科全書》The New Schaff-Herzog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s Knowledge,卷11,第147面)
後來,教會會議對先前的羅馬帝國一直有相當的影響,因為教會維持了很大程度的統一。老底嘉會議(西元四世紀)命令人在安息日工作,然而可能的話,當在星期日休息。“奧裡蘭(Orleans)會議(西元538年)在抗議極端的安息日派時,寧受責難,也要禁止一切田間勞作。麥肯(Macon)會議(西元585年)又定下了以主日為永遠休息的日子,律法中與先知所說第七日就是其預表。”並勒令完全停止一切事務。西元六世紀,這一運動的勢頭如何,可從格列高利(教皇590—604)的一封信中得窺一斑:信中竟禁止在星期日洗澡。”—漢斯庭(James Hastings),《宗教與倫理百科全書》卷12,第105,106面,“教會會議條例”款。
查理大帝法規(789):“我們根據主在律法中所命令的命定,在主日不可做俗務,正如我已過世的父親在他的宗教會議佈告中所命令的一樣。即不可進行田間工作,也不可修理葡萄園,也不許耕地(等)。……同樣婦女也不可織布等。……為了在每一個方面都能守好主日的尊榮和安息,讓他們在那一天,從各地來教堂慶祝聚會,用各樣美物讚美上帝吧。”—譯自《查理大帝》。 Admonition Generalis, in 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 Leges, sec.2 tom 1. p.61. par.81
在英格蘭,根據曼斯費爾德(Lord Mansfied)所記,征服者威廉和亨利二世宣佈優士丁尼安關於遵守星期日的法規作為英格蘭星期日。(見《新沙夫宗教知識百科全書》The New Schaff-Herzog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s Knowledge,卷11,第147,148面。)
美國第一個星期日法案是1610在維吉尼亞制定的。
“男男女女都當在上午參加崇拜。聽取安息天(星期日)的講道,下午要參加聖會及教理教學;首次缺席懲下周全周供給及津貼;第二次未到除扣除上述津貼外,還要受鞭打;第三次未到則要除以死刑。”--For the Colony in Virginiea Britannia, Lavves, Morall and Martiall & c, in Peter Force, 《北美殖民地傳單》(華盛頓 1844),卷三,二號傳單,第10面。
查理二世29年(1676—77)的法規:“設立……無論何人,在每一個主日都必須做同樣的禮拜,以便各人好在虔誠和真宗教的職分上,公開或私下操練自己,……無論誰都不可在主日做任何俗世勞動,生意或日常事務(惟有生活必需與慈善之工例外)……任何人都不得公開叫賣,出售物件商品;”等。--《英國普通法》(British Statutes at Large) 查理二世29年第七章。
該法規仿效清教徒1644到1658年的法規,只是更簡短溫和, 雖加上了不許旅行的一條規定,但沒有提及運動和娛樂,對食物和牛奶也同列例外。
這個法規的重要性就在於,其修定版成了英格蘭近二百年星期日法規的基礎。(見大布列顛百科全書(1945年版)卷21,第565面),後來又成了美國各殖民地星期日法效仿的模式,因而在某種程度上講成了美國法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