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逼迫及其原因

1.猶太人因耶穌沒按他們的想法守安息日,便做了些什麼?

所以猶太人逼迫耶穌,因為他在安息日作了這事。”約5:16

2.什麼樣的禁食最蒙上帝悅納?

“我所揀選的禁食不是要鬆開兇惡的繩,解下軛上的索,使被欺壓的得自由,折斷一切的軛嗎? ”賽58:6

注:這就是耶穌所做的。耶穌作為安息日的始創者和主,除了參加宗教禮儀之外(路14:6),還在安息日周遊四方行善事,醫治病人,釋放被壓迫的,醫治有疾病的。但這一切雖與上帝的愛的偉大律法完全相和,卻與猶太人對安息日扭曲的觀點和傳統相反,所以他們逼迫害他,要伺機殺害耶穌。

3.該隱為什麼要殺死亞伯?

“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見的命令。不可象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約壹3:11-12

注:若是細讀聖經,就會發現,從一開始,所有的義人受到迫害,就因為他們是義人。亞伯被他的兄弟殺害,就因為他是良善的,該隱的眼裡便容不得他。宋朝的民族英雄岳飛被奸臣秦檜以“莫順有”的罪名害死於風波亭,也是如此。

4.使徒保羅在評述以實瑪利對待以撒時定了什麼原則?

“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加4:29

注:聖經中提到的其他受迫害的例子還有:

(1) 以掃逼迫雅各;創25:29—34;創27:41

(2) 雅各的嫉妒之子迫害約瑟;創37:1-28;徒7:9

(3) 拜偶像的埃及人迫害希伯來人;出1:1-5

(4) 亞倫同族的希伯來人迫害摩西;出2:13,14;徒7:26,27

(5) 不敬上帝的掃羅逼迫敬畏上帝的大衛;撒上19:1-24;撒上24:1-22

(6) 背道的以色列民逼迫上帝的先知以利亞和耶利米;王上19:9-10;耶36:20—23;耶38:1—6

(7) 拜偶像的尼布甲尼撒逼迫三個拒絕拜偶像的三個希伯來青年;但3:16-18

(8) 大利烏的臣子逼迫敢於向天國之上帝禱告的但以理;但6:12-14

(9) 殺害基督的人逼迫傳講基督的使徒;徒4:5

(10) 保羅悔改之前逼迫上帝的教會;徒8:1;徒9:1-2;徒22:4-5,徒22:20;徒26:9—11; 加1:13;提前1:12-13。

自聖經時代以來,宗教逼迫的歷史都是同一個故事的重複--惡人逼迫義人。這種逼迫還將繼續下去,直到善惡鬥爭結束為止。(詩37:12,詩14,32)

5.保羅說誰將要受到逼迫?

“不但如此,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迫。”提後3:12

注:“現在為什麼逼迫似乎是非常的消沉呢?唯一的原因,就是教會已經效法了世界的標準,所以引不起反對。今日流行的宗教已經失去了基督及使徒時代信仰的純潔和神聖的特質。時下的基督教之所以能博得大眾的贊許,乃是因為它與罪惡妥協了。教會對《聖經》偉大真理的漠不關心,它缺乏真正的敬虔。只要把早期教會的信心和能力恢復過來,則逼迫的風雲必再度興起,逼迫的火焰也必複燃。”

“上帝讓惡人興盛,並顯露他們對於他的仇恨,乃是要在他們惡貫滿盈而被毀滅時,人人都可看出上帝的公義和慈愛。他報應的日子近了,那時凡違反他律法並壓迫他百姓的人,將要得到他們行為的報應;那時惡人對上帝忠心的子民所有的每一件殘暴或不公正的行為,將要受到懲罰,如同是行在基督身上一樣。” --《善惡之爭》第二章 第29面。

6.宗教迫害的基礎是什麼?

教會控制政治,政教合一。

7.逼迫既然肯定是錯誤的,行逼迫的政府必然如何?

也必是錯誤的。

注:“很多人對信仰上的暴政,是反宗教性的這一點似乎不甚敏感。無論錯的一方是誰,逼迫者不可能是正確的。”——托瑪斯·克拉克(Thomas Clarke, 1819) 《不寬容的歷史》(1819)卷一,第3面。

“君不見幾乎所有世上的政府在宗教事務上總是錯誤的嗎?”瑪克雷( Macaulay,1800-59;著名作家與英國政治家),《評注與歷史論文集》 (1865年版)卷二,第60面。

上帝從不強迫人的意志或良心,但撒但為了把人置於罪惡之下,就訴諸強制性武力,為了達到目的,撒但就利用宗教和世間掌權的,鼓動他們設立和強制執行人的法律,對抗上帝的律法。

8.基督說逼迫他信徒的人處在什麼可怕的欺騙之中?

“我已將這些事告訴你們,使你們不至於跌倒。人要把你們趕出會堂;並且時候將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是事奉上帝。”約16:1-2

9.最早的殺人犯是誰?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欲,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約8:44

10.當雅各和約翰想叫火從天上降下來燒那些不接待基督的撒瑪利亞人時,基督對他們說了些什麼話?

“耶穌轉身責備兩個門徒,說:‘你們的心如何,你們並不知道,人子來不是要滅人的性命,是要救人的性命。’”路9:55-56

11.羅馬教皇有沒有說自己有逼迫的權柄?

說 過。

注:“羅馬教會比世上任何其他的機構都更多的流過無辜之人的血,任何有一定歷史知識的新教徒都不會對此存有疑問。關於教會所受之逼迫的備忘錄,現在實在少得可憐,無法真實瞭解受害者的人數。然而可以肯定,任何想像力也不足以瞭解到他們所經受的痛苦。”—利克(W.E.H.Lecky, 1838-1903)著《歐州理性主義之興起及影響》(1910版)卷2,第32面。

“這項要求實施強制管轄的許可權,可想而知,受到了諸多非正統(非羅馬天主教)作家的否定。因此,Marsilirs Patavinus(Defensor Pacis, Ⅱ iv), Antonius de Dominis(De rep. eccl. Ⅳ,Ⅵ,Ⅶ,Ⅷ),Richer(De eccl., et pol. Potestate, Xi-Xii),以及後來的the Synod of Pistoia,都一直認為各種形式的強制管轄許可權,只限於世間政權,他們力圖把教會限制在使用道德方式的範圍內。這種錯誤觀念一直受到羅馬教皇的遣責,故此,庇護六世在Buluctorem Fidei中,對Pissfoian的提案作了如下申明:[前面提到的主張]主張教會沒有以超出教規而強制對其命令服從的權柄:這就是說教會“沒有從上帝領受權力,可以不僅憑勸教與教勉來指導,而且能用法規命令,用外在的無損健康的懲罰來強治褻瀆和有過犯的。”(摘自Adassiduas(1755) of Benedict XTV) ,這就導致了那種被遣責為異端的制度。也不可認為教皇的法律必須純屬靈性方面的,其處懲只能具有屬靈的性質。教會是一個完整的社會。教會有權為達到其目的而使用一切手段。然而這些遠不只是屬靈的事物和處懲而已:因為教會要有一些物件,如教堂、學校、神學院,以及維持這些的保障之物。對這些財物的管理與保護所要求的,並不限於靈性領域。法規文獻的一大部分不可避免地是決定其管理之情形。的確,認定教會是屬靈社團的論斷是荒謬的。教會一切活動的最終極目的是靈性的,但不可對其手段和現行機構亦作如是觀。所提出的問題是,教會不僅可以宣佈對褻瀆者處以身罰,而且還可以自己執行這些處罰。至於這一點,看看為Boniface八世所明確肯定的看法,即教會有權借助世間政治來執行其判決,就很清楚了。這個發表在BULL ‘Unam Sanctam’上的申明,即或不把它作為教皇在Bull闡釋信仰中某一方面的一部分見解,也是十分明顯地是與神學家在神學上所認定的具有這種性質的表述密切相關的。(Palmieri, De Romano Pontifice, thes, xxi)。這是一種神權政治性,而不是實際重不重要的問題,因為世間政府久已不再認為有強制執行任何信仰權威之決定的義務了。這種手段在大多數人不願再作天主教徒時,就顯得不可避免了。所預想的情形只有當全國在屬靈上完全是天主徒,承認教皇的決定有約束良心的作用時,方能成立。”—《天主教百科全書》 卷12,第266面,“教皇”條;紐約:The Gilmary Society ,A Membership Corporation.

業已證明,羅馬天主教是唯一真正的教會,藉其神聖的特權必須單單為自己要求有自由的權利,因為這樣的權利只能為真理所擁有,決不可以為謬誤所擁有。至於其他的宗教,教會決不可撤回其利劍,而應要求立法機關不許他們宣傳錯謬的教義。其次,在一個大多數人口都是天主教徒的國家裡,教會應該要求不讓錯謬有合法存在的空間。倘若宗教的少數派實際上存在的話,應該只給他們一種象徵性(de facto) 似的存在,而不予傳播其信仰的機會。倘若實際的情形,或由於政府的敵意,或由於異教勢力的強大,使得這一原則無法操作,那麼,教會(天主教)將作出一切讓步,接受對其他崇拜de jure的容忍為一種小小的過失。然而,在一些國家,天主教會必須給予一切教派完全的自由,在他們本應有權單獨要求存在的立埸上作出讓步,而與別的宗派共處。…我們要求改正教放明白,倘若改正教要在神學上或實踐上宣揚謬誤與真理具有相同的權利,特別是在關係到人的最高權利和義務受到威脅,天主教會即使背上背信棄義的惡名,也將在所不惜。教會不會為其缺乏容忍而感到臉紅,教會不僅要在原則上維護而且在實踐上要踐行。”F. Cavalli, S.J., inLa Civilta Cattolica(耶穌會士在羅馬的一個機構)1948年4 月,引自《基督徒世紀》之刊首語,1948年6 月23 日,第623面。

“相應地,有理由相信,”,保羅亨廷頓在論到現代政治發展時說,“古老的政教合一,或政教分立的問題將會以一種千年未見的暴風驟雨般的形式,出現在我們面前。我們是否對這風暴有充分地準備?我們能否明白其風向要從幾個方向猛吹過來?” The New Levitanthan (1946年版),第9面。

這種錯誤的立埸曾受到麥肯雷爵士(Lord Macaulay)有力地回擊。他這樣說:“那從宗教教義分岐之始,一直為各宗的偏執人士所持的教義,若剝去其語言上的修辭而將其濃縮為幾個字,那就是:我對你錯。你若比我強,你就應當容忍我,因為寬容真理是你當盡的義務;倘若我比你強,我就要逼迫你,因為我的職責就是懲處謬誤。”見其《評注與歷史文集》(1865年版)卷,第333,334面。

本傑明·弗蘭克林:“一種宗教若是好的,我就認為它會自己扶持自己。若不能自已扶持自己,上帝是不會扶持它的;因此其信奉者便只好向世間政權求援。這在我看來就是不好的徵兆。”《本傑明·弗蘭克林論文集》卷八,第154面。

約翰·衛斯理曾有這樣的勸告:“不要因為人想法與你不同就責備人:讓每個人享有充分而完全的思想自由;讓每個人都運用自己的判斷力,因為人人都必須自己向上帝交帳。當憎恨每一種任何程度的逼迫。如果你不能勸說一個人接受真理,千萬不要強求。如果愛不能迫使人前來,就把他交給上帝好了。”《給衛理公會信徒的勉言》見其《文集》卷八,(1830年版)第357面。

12.領受並遵循哪一條聖命可以消除一切壓迫和逼迫?

“要愛人如已”太22:39;“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

13.愛是不對人怎樣?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成全了律法。”羅13:10

14.基督如何祝福受逼迫的人?

為義受逼迫的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人若因我辱駡你們,逼迫你們,捏造各樣壞話譭謗你們,你們就有福了!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你們以前的先知,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太5:10-12 (另見啟2:10;啟6:9-11)

注:世界是恨義愛罪的。這就是耶穌到世上來的時候引起仇視的原因。那些不接受上帝之愛的人會覺得基督教是不安的因素,遲早會向真理及其代表開戰。與上帝相交必與世界為仇。

“在(羅馬教)教會的眼裡,改正教是地地道道的異端,如果說這一名字本身就是一種冒犯,那它所冒犯的只是真理……

“我們並不對良好的信心,或物質上與形式上的異端之間的分別存有疑問。那些改正教徒中的物質派異端,那些在愚昧之極中否定一些信條、而仍天真地相信自己掌握了信仰的全部的異端分子,根本就不是我們或教會要正面肯定或否定的物件。只有那看透一切的一位能了然其心中的所懷存的。但在我們看來,那種認為改正教總體上不能被看作是異端,不能將他們視為是有意地拒絕亮光的看法本身,應該受到無限制的譴責;把它看成是與現行救恩制度,以及與上帝正確地給予人在其能力之內掌握到真理的方式的有效性相對抗的。

“在這一方面,如同在教義的其他方面一樣,惟有教會(羅馬天主教)是我們的唯一的指南。教會歷來將改正教視為異端,稱其為異端並把它當成異端對待,是無須否定的事實。我們無需向教會指出她的這種做法,“只是部分的屬實”或是“不必要的動怒”。

“我們憎恨這些沒有脊梁的天主教徒,他們為了感化這些改正教徒而視其為親情之眷而同其合作。”--《西方守望者》(羅馬天主教刊物)1916年1月27日。

“事實上,教會一開始對異端的處理是很寬大的,只是開除其教籍,沒收其財產,……直到最後教會才被迫採用極端的處罰;‘第二,經驗表明沒有其他辦法了:教會是逐漸前進的,用盡了各種方式,先是開除教籍,隨後又加上了罰金,然後是放逐,最後教會被迫動用死刑(著重號是原作者自己加的)異端藐視開除的處分,並揚言說除名是沒有力量的。若要對他們課以罰金,他們仍是既不敬畏上帝也不敬重人,相信總能找到一些無知的人去相信並支持他們。如果將他們下監或流放,他們又要用言語腐化那些與他們相近的人,用書籍腐化那些遠方的人。所以惟一的辦法就是送他們回老家。(著重號是原作者自己加的)教會的社會與其公共秩序必須維護,以便人的心靈可以靠真正的信心與善行而分別為聖,他們因此可得享永遠的救贖。”(公共教會法研究所),p. marianus de Luca, S.J. (羅馬天主教徒),羅馬格爾高利大學教授,卷一,第143面,(1901年)。

注:這篇文章受到裡奧十三世的高度讚賞。我們不僅能從中看出羅馬教會的殘酷,也能領略到改正教徒的美好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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