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律法的地方有罪存在嗎?
“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 羅4:15*
“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羅5:13*
2.罪的知識從何而來?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7:7*
3.在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世上有沒有罪呢?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羅5:13*
注:在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就已經有罪的存在,而罪只有在有律法的情況下才能定罪。因此可知,西乃山之前,上帝的律法已經存在。
4.罪和死是何時進入世界的?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5.有何憑據表明上帝算該隱為罪?
“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耶和華說:‘你作了什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裡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創4:7*-11
6.該隱和亞伯有何不同的地方?
“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約壹3:12*
注:這是指分別善惡的上帝之律法。所以上帝的律法當時一定已經有了。
Ⅰ、上帝賜給亞當一部律法,作為行為的約,亞當和他的子孫都受此約束,必須獨自、完全、不打折扣而且永久地順從;成全律法,就必得應許之生命,違背就只有死的懲罰;上帝又賜給了亞當謹守力行的能力。
Ⅱ、這一律法在墮落之後,仍是公義之完全規約;而且又由上帝在西乃山宣佈,並寫在兩塊石版上;頭四條包括我們對上帝當盡的義務,後六條是我們對同胞當盡的義務。《威斯敏斯特信仰宣言》第十四章,摘自菲力浦·史可福編《基督徒的信條》(哈帕出版社)第三卷, 第640面。
挪亞的日子
7.是什麼情況迫使上帝用洪水來毀滅地上的一切呢?
“上帝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創6:13*
8.挪亞被稱為什麼呢?
“上帝也沒有寬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臨到那不敬虔的世代,卻保護了傳義道的挪亞一家八口。”彼後2:5*
注:挪亞一定在傳悔改和出自信心的順服之道,使人生與上帝的律法相諧。
9.上帝為什麼要向亞伯拉罕的子孫許下應許呢?
“都因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26:5*
注:顯然,上帝和律法在亞伯拉罕的時代已有了。
10.上帝為什麼要毀滅所多瑪?
“所多瑪人在上帝面前罪惡極大”。 創13:13*
11.他們的行為有何特徵呢?
“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彼後2:7*-8
注:若當時無律法,則他們的行為就不能說是不法。不法就是不守法,與律法相背的行為,因此可知當時已有律法了。
12.論到亞摩利人時,上帝是怎樣說的?
“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 創15:16*
注:亞哈“就照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亞摩利人,行了最可憎的事,信從偶像。”王上21:26*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 們。” 利20:23*
這裡所說的“行了這一切的事,”是指先前禁止以色列民的事。在這些事中有拜偶像(利20:1*-5)這表明,外邦人和猶太人一樣,有服從上帝律法的義務,違背就必為上帝厭惡。
13.當約瑟在埃及被罪試探時是怎麼說的?
“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39:9*
14.在西奈山賜法律之前,上帝是怎麼斥責那些在第七日出去收取嗎哪的人的呢?
“你們不肯守我的誡命和律法,要到幾時呢?”出16:28*
15.在此之前上帝提到過安息日嗎?
“耶和華這樣說:‘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當守的聖安息日。’”出16:23*
16.在西奈營地之前,摩西是怎樣教訓以色列的?
“他們有事的時候,就到我這裡來,我便在兩造之間施行審判;我又叫他們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出18:16*
注:所有這些都表明,上帝的律法從起初就有,在西奈山宣佈之前,就一直被人知曉且代代相接。
“我們切不可以為十誡是在西奈山上宣佈時才所立定的新的法規,因為希伯來字torah在舊約中先此之前的章節時已大量使用,如創26:5*;出12:49*;創35:2*; 創13:9*;創16:4*; 創16:28*; 創18:16*,創18:20*(創4:26*; 創14:22*; 創31:53*指明了第三條;創2:3*, 出16:20*-30指第四條; 創9:6*, 第6條, 創2:24*, 第七條等)。因此,十條誡命可認為是對先前已經啟示的義務的完全而莊嚴的宣佈,這一宣佈是在絕對特別之情況下進行的。聖經告訴我們,這“十誡”是上帝用自已的聲音說的(出20:1,申5:4, 22-26);以後又兩次由“上帝的指頭寫在石版上”。(出24:12*; 出31:18*; 出32:16*; 出34:1*; 出34:28*; 申4:13*; 申5:22*; 申9:10*; 申10:14*),訴諸於我們的眼和耳。強調了其至高至尊至聖和永久不毀的義務和要求”。--William. C.Procter, 《穆迪聖經學院月刊》1933年十月 第49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