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律法的永恆性

1.有多少立法者?

“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4:12

2.聖經對上帝品德的永恆性是怎樣說的?

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

3.上帝的道德律要存到何時?

“他所行的是誠實公平;他的訓詞都是確實的,是永永遠遠堅定的,是按誠實正直設立的。”詩111:7-8

注:“這法則之所以是永不改變的,是因為它是與上帝的不變性和諧一致的。…上帝的法則是在世人之中,就是他聖潔的表現。它先前如何,必永恆如何。--瓦內斯(O.C.S Wallace,1856-1947)《浸禮會之基本信仰》1934年版,第81頁。

4.基督來是要廢除律法嗎?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注:“因為‘律法’一字在聖經中有多種意義,所以我們先來簡略地研究一下它的意義……

舊約中所用torah來指藉摩西所傳之律法,有三重性。

1):民事法僅嚴格地適用于選民,適用于他們在曠野和在迦南的特別環境之下;但它從此成了所有文明國家立法的模範。  

2):儀文律法也僅為以色列而立,是預備性的,同時又是短暫的(加4:3,加4:9;歌2:16-17,歌2:20-21;來7:18-19;來9:10;來10:1等)但它不僅是福音的表號,而且也說明了得蒙悅納之敬拜的永久原則。   
3):道德律法是對全人類的律法,是交托給以色列人保留的。它包括道德和宗教義務的基本條例,是是非原則的永恆體現。律法從未被取消,而是與其制定者一樣,永不改變,因為它根基於我們對上帝和同胞的根本關係,是永久普通的義務和責任。(太5:17-20)因此,英國教會第七條規定:‘雖然上帝借摩西所傳的儀文之法與民事條例,對基督徒不具約束力,但無論哪一個基督徒,都不能免於順從被稱為道德律的誡命。”……

 “讓我們來注意一下道德律法,考察其根本性質和最早宣佈的情形”。

1、十誡可被認為是上帝旨意和意念的體現,範圍涉及全宇宙,但用在單個的人身上,因為它以單數來稱呼我們。

2、十誡驚人的緊湊,又獨特的全備;包括了我們對上帝對他人的一切關係,概括了我們的宗教和社會義務。

十誡不僅關涉我們的言語和行為,也涉及到我們隱藏的思想和動機;第一、二、十誡規範我們的欲念;第三,第九,論及我們的言語,而其餘的則關涉我們的行為。誡命包含著對反面行為的禁止,而否定的方面涉及著正面的義務,我們從利19:18;申6:5;申10:12的兩塊法版上均能看出。--William C.Proter,《穆迪聖經學院月刊》,1933年10月。第49面。

“包含在十條誡命中、且被先知所強調的道德律法,基督並不要廢掉。他來不是要廢掉這誡命的任何一部分……這律法的每一部分都不以任何時間、地點與環境為轉移,它完全在於上帝的本性,人的本性和他們之間不變的關係”--約翰·斯衛理“登山訓眾”第五講,《著作選》卷五(1829年版)第311,312面。

5.“成全”用在律法上意味著什麼?

踐行,遵行,依照而行;如“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

注:“成全”一字的希臘原文是pleeroo,字義為:充滿,使滿,供應,完成,應驗,行盡,總括。“成全”即“完成”之義,即“完成律法的要求”,或“滿足律法的要求‘。

6.基督是怎樣對待他父的命令的?

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愛裡。”約15:10

7.如果人自稱在基督裡,他該怎樣行?

“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已照主所行的去行。”約壹2:6

8.怎樣知道自己在主的愛裡?

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裡。”約15:10

注:“命令”與“誡命”的原文為同一個字。

9.對上帝的真實無偽的愛體現在什麼方面”

凡遵守主道的,愛上帝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約一2:5

注:參見另外兩種譯本對這段經文的譯文:

“我們若守他的誡命,在這一點,我們就知道我們認識了他了。那說‘我認識了他了,而不守他誡命的,是撒謊的人;“真實”是不在這人裡面的。但凡守他道的,愛上帝的心就真地在這人裡面得完全了。那說住在他裡面的,那麼基督怎樣行,他也應該怎樣行:在這一點,我們就知道我們在他裡面。”約壹2:3-6 (呂振中譯本)

如果我們遵守上帝的命令,我們就知道我們認識他。如果有人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命令,這樣的人是撒謊的,真理跟他沒有關係。但那遵守上帝的道的人,他對上帝的愛就達到完全。那說他有上帝的生命的,應該照耶穌基督的言行生活;這樣,我們才有把握說,我們有他的生命”約壹2:3-6 現代中文譯本

10.什麼是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

注:這節經文的“是”字,在原文中為現在時態,意指現在的狀況,而不是過去式,不是指過去發生過的事。這表明,律法在福音之中仍具效力。一個“凡”字,表明了其範圍,具有普世性。任何犯罪的人,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的。

若沒有上帝的律法,很難讓人知道自己是個罪人,需要耶穌的寶血。許多拋開上帝律法而大談我們是罪人的傳教士,很少能讓人信服的原因,就在於他們自己對於什麼是罪認識不足。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將人引到基督面前。

11.世人都在何等狀況之下?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

“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

12.何以證明世人都有罪?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的審判之下。”羅3:19

注:是律法上的話,而不是對律法的解釋,證明世人有罪。

13.信服上帝就要廢掉律法嗎?

“這樣,我們因信就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14.何以證明上帝的律法是永恆不變的呢?

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

“基督照著聖經所說的,為我們的罪而死”。林前15:3

注:律法把世人都圈在罪裡,因為世人都違背了律法。而“罪的工價乃是死”,若是律法可以改變或廢掉,罪就不是罪了,因為“沒有律法的地方就沒有罪。”正因為律法的尊嚴不可玷污,律法的一點一劃都不可更改,所以為了救世人走出律法的咒詛,基督來“為我們的罪而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維護了律法的權威和尊嚴,使律法為大為尊,同時,又使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基督若不來替罪人死,整個世界就只有滅亡沉淪了,律法若能廢除或更改,以滿足罪人的情況,基督就不必死了。所以,天父賜下愛子為罪而死,本身就是比任何事例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律法的永恆不變性,同時又顯明“上帝真是愛了”。另外,律法為審判的標準這一事實亦表明律法的永久性。若是廢掉或更改,也就無所謂標準了。(參看傳12:13-14; 雅2:8-12)

15.什麼樣的人在所行的事上必要得福?

“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

16.我們如何知道自己已出死入生?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3:14

17.我們又如何知道我們是愛弟兄的呢?

我們若愛上帝,又遵守他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上帝的兒女。”約壹5:2

18.那麼,何謂愛上帝呢?

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約壹5:3

19.耶穌說愛他的人必怎樣?

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20.耶穌的命令與上帝的誡命是兩回事嗎?

“因為我沒有憑著自己講,惟有差我來的父,已經給我命令,叫我說什麼,講什麼。我也知道他的命令就是永生。故此,我所講的話正是照著父對我所說的。”約12:49-50

“不愛我的,就不遵守我的道;你們所聽見的道,不是我的,乃是差我來之父的道。”約14:24

21.這樣說來,耶穌的命令與上帝的誡命是一回事,對嗎?

“我與父原為一”。約10:30

注:“在宇宙的道德政權中,上帝和諧地按法則運行…這法則不會因人和地域,日子和季節,或條件與環境而改變,而且曆世歷代毫無變化。過去如此,將來也必如此。

“我們不可以想像會有這樣一個時代出現,那時宇宙的道德政權將會改變,因為我們不能想像,上帝在道德上會與他自己的昨日和今日不同…這上帝的律法是聖潔的,正如他自己是聖潔的一樣…它是宇宙的律法…上帝的律法是公平的,不可能不公平--它的公平是普世性的。…而且不僅是公平的,更是榮耀的。…它帶來福惠和幸福。上帝的律法,其意義遠超過負面的禁止行惡的條例。而且也遠超過正面的,要求行善的條例。它與上帝賜給世人的生命息息相關,與上帝偉大慈悲的愛緊密相聯。上帝的律法充滿了上帝的愛。”--瓦勒斯(O.C.S.Wallace.)《浸信會之基本信仰》1934年版,第80-83面。

22.聖經怎樣描述那些預備迎見基督再臨的人呢?

“聖徒的忍耐就在此:他們是守上帝誡命和耶穌真道的。”啟14:12

注:“愛是恒久忍耐。”聖徒的忍耐,也就是聖徒的愛的表現。表現在守上帝誡命和耶穌真道上。原文耶穌真道可譯為耶穌的信心,它包括耶穌的完全的一生與其全部教導,並藉使徒傳達出來的全部真理之資訊。

23.什麼人可得權柄到生命樹那裡去?

“那些遵守他誡命的有福了,可得權柄能到生命樹那裡去;也能從門進城。”啟22:14

注:此句和合本譯為“洗淨自己衣服的”,原文和欽定英文聖經均譯為“遵守他誡命的”。請參考《標準原文希臘文的新約聖經經文彙編》原書第343面,“誡命”條。主耶穌說“我也知道他的命令就是永生。”這裡的“命令”與“誡命”在原文中均為“entolee”.故而照著主所賜的信心,遵守上帝的誡命,實在就是永生,可重獲權柄到生命樹那裡去。“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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