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角與但以理第七章第四獸的十角相比如何?
“與先前的不同,他必制伏三王。”但7:24
注:從羅馬帝國廢墟上興起的教皇制,不同於先前的羅馬勢力,乃是一個教務專制團體,自稱轄管世界屬靈和世俗兩方面的事務,尤其是前者。這是一個政教合一的機構,教會常占主導地位。
“蠻族和阿尼亞(Arians)人所留下的,加上羅馬的因素……都進入了羅馬主教的保護之下,主教是繼皇帝之後的主要人物。…羅馬教會就這樣將自己隱秘地擺到了羅馬大帝國的位置上,實際上是對羅馬帝國的延續;帝國並沒有滅亡,不過是經歷了一次改裝。…這並不是什麼‘巧言’,而是對歷史事件的真實情形的承認,是對這個教會性質的恰如其分的描述。她仍主管著多國。…這是一個政治上的創舉,象大帝國一樣專權,因為是她羅馬帝國的延續。以為‘王’和‘Pontifex Maxinus’自居的教皇,其實就是該撒的繼承人。”—Adolf Harnack,《基督教是什麼?》(紐約:G·P·Putnams Sons,1903)第269-270面。
“不,羅馬教會不會進入墳墓,而是要在帝國之後倖存。…最終會興起第二個帝國,教皇將成為這個新帝國的主子—還不只如此,乃要作歐洲之王。教皇要向聽從于他的國王發號施令。”—Joseph Trumel,《中世紀的拉丁教會》(紐約:Charles Scribner抯 Sons,1915),前言第4面
2.由小角所代表的教皇對至高者有何敵對態度?
“他必向至高者說誇大的話,必折磨到高者的聖民,必想改變節期和律法。”但7:25
注:教皇(拉papa或pontifex),亦稱“羅馬教皇”,天主教教階體制中職位最高者的稱謂。西元756-1870年間,兼任“教皇國的換首;1929年兼任梵蒂岡城國的首腦。由樞機主教組成的“樞機主教團”選舉產生,任期終身。自稱是“基督在世的代表”,對世界天主教會擁有“最高管理權”,並“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papa一詞,源出希臘文papas,意為“爸爸”,是早期基督教會對高級教士的一般尊稱,在東正教會和東方其他一些古老教會中仍有用以稱神父的。西元四五世紀後,羅馬城主教逐漸擴展勢力,西元756年又得法蘭西國王丕平(矮子)所贈義大利臘萬納至羅馬的一帶地方,成為教皇君主而擁有世俗權力。11世紀中葉,東西教會大分裂後,papa一詞在西派教會由羅馬主教的專稱而成為教皇的稱號,教皇制走向定型化。1929年梵蒂岡城國成立,教皇成為城國首腦,享有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權。《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第1657面。
3.保羅在論到大罪人時是怎樣描述這一勢力的?
“他是抵擋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裡,自稱是上帝。”帖後2:4
注:以下所選的都出自權威之作,大多出自羅馬天主教作家。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教皇在這方面做到了什麼程度:
“聖經上所有適用於基督的,表明基督高於教會的名,同樣也都適於教皇。”— Robert Bellarmine,《論會議之權威》,第二冊, 第十七章。
“因為你是牧人,你是醫生,你是領袖,你是撒種的;你是地上的另一位上帝。”—“克裡斯多弗在第五次拉特蘭大會上的演講”。選自Labbe 與Cossarl合著的《羅馬教會大會史略》1672年版,第十五卷109集。
“教皇是地上律法的至高審判者。…是永遠的祭司,萬王之王,萬主之主的基督的代理人。”—La Civilta Cattolica1871年3月18日摘於Leonard Woolsey Bacon著《梵蒂岡議會透視》(American Tract Society 版) 第229面。
“基督把職權托給了主教;…而天上地上所有的權柄都給了基督;…因此,基督的代理人—主教,也有這權柄。”—Corpus Juris Canonici (1555—56ed)Vol3,Extravagantes Co mmunes Book1, Chap.1, Col29,譯自對Porro Subesse Romano Pontiff 一詞的注解。
“所以教皇帶上了三層冠冕,是天上、地下和地底下的王。”—譯自Lucius Ferrasis, Prompta Bibliotheca, “Papa”, 第二條 (1772—77版, 第六卷,第26面)
“所有忠信的基督徒都必須相信聖徒和羅馬教皇有管轄世界的權力,羅馬教皇是基督真正的代理人,全教會之首,眾基督徒的教師和教父,使徒之王,蒙愛的彼得的繼承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祝福彼得管理,餵養,督管整個教會時,將全部權柄都賜給了他。”—論基督的教會第一規條(Pastor Aeternus,梵蒂崗議會第四次會議出版,1870年), 第三章,摘自菲利浦沙夫(Philip Schaff)著,“基督教信經”,(紐約:Haper),卷二,第262面。
“我們傳講並定義一條蒙神聖之啟示的教條:羅馬教皇帶著權威(ex cathedra)地說,當他憑著至尊的使徒權威,履行全體基督之教師和牧師之職分時,靠著在蒙福的彼得中應許給他的神聖之幫助,詮釋為普世教會認同的信仰或道德教義時,具有救贖主願望他的教會稟受的,在詮釋信仰或道德教義時的真確無誤性;因此,羅馬教皇的詮釋是無可更改的,無需征得教會的認同。”—同書,第四章,第270,271面。
在二十七條主張中有以下一些文字。這二十七條就是著名的《希爾德布蘭德教諭》(“Dictates of Hildebrand”)。這裡的Hildebrand就是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Ⅶ,約1021-1085),即西元1073年到1087年之教皇,這些條款寫道:
“2 惟有羅馬教皇是普世敕封的。”
“6 任何人都不許與被教皇開除教籍的人同住一處。”
“9 所有國王只應親吻教皇的腳。”
“12教皇有權罷免皇帝。”
“18教皇的判決不受任何人複審,而惟有教皇能複審所有人的規定。”
“19教皇不受任何人審判。”
“22羅馬教會從未犯有錯誤,根據聖經,教會也不可能犯錯。”
“26不與羅馬教會保持一致的不能算為天主教徒。”
譯自Gesare Baronius, 《年鑒》, 1076年,第31—33部分,卷17(1869版)第405-406面。
格列高利七世(Gregorius VII, 1021-1085)。義大利人,原名希爾德布蘭德(Hildebrand),曾領導“克呂尼運動。宣揚教皇權力高於一切,不僅有權任命主教,而且可以廢除君王。為了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爭奪主教任免權,1076年定布革除亨利教籍。亨利無奈,於次年1月親赴卡諾莎(Cannossa,義大利北部城堡)向教皇“悔罪”。1084年亨利進佔羅馬,格列高利出走,死於薩萊諾城(Salerno,義大利南部西岸港口),
“他們(羅馬天主教)宣稱萬無謬誤,而這本是獨屬上帝的。他們宣稱有權赦罪,這也是獨屬上帝的。他們宣稱有打開和關閉天國的權柄,這權柄原是獨屬上帝的。他們自稱他們高於世上一切君王這乃是獨屬上帝的。當一些國王不投他們所好時,他們就淩駕於上帝之外,要解除全國百姓效忠這些國王的誓言;而當他們沉溺于犯罪之中時,就與上帝相對了。這實在是一切褻瀆之最。”—亞當·克拉克(Adam Clarke)著《聖經注釋》“論但7:25”
4.小角會怎樣對待上帝的百姓?
“必折磨至高者的聖民。”但7:25
注:異端裁判所,又譯為“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天主教會偵查和審判“異端”的機構。1220處由教皇洪諾留三世(HonoriusIII,?-1227)通令建立。委派多明我會會士)也有小許方濟各會會士)主持。主要設置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以教皇為最高首腦、裁判官由教皇任命並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會機構和世俗政權的監督制約。殘酷鎮壓“異端”和反對封建勢力的人士(包括進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學家),對被害者進行秘密審訊和嚴刑拷打,然後處以沒收財產、監禁、流放或火刑。西班牙的異端裁判所尤為倡狂,1483-1820年間受其迫害者約三十萬人。16世紀中葉起,隨著教皇權勢下降而衰落。1908年教皇改羅馬最高異端裁判所為教廷“聖職部”,並親自主持,公佈“禁書目錄”,對參加進步組織和活動的教徒處以“絕罰”(開除教藉)。-《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第1215面。
異端裁判所構成了黑暗的中世紀的一個特色。無數的堅持真理的基督徒,受到了羅馬教庭的血腥鎮壓與迫害,數百萬信徒被害致死。僅以西班牙的異端裁判所為例。據前任異端裁判所秘書長所著西班牙異端裁判所史話(第583面〕一書所載,當局承認僅西班牙就有三十萬人受到逼迫,其中31912人死于火刑。整個歐洲有成百萬基督徒因信仰而遭到殺害。
“羅馬教會所流無辜之人的血,遠勝過人類史上所出現的任何一個機構或組織;任何一個熟知歷史的基督徒都不會否定這個事實。不過,由於大量缺乏對羅馬教會逼迫的回憶記實,實難形成對大量受害者的全部概念;而且也無法想像出這些人所受到的實際痛苦。”Lecky著 《理性主義在歐洲的興起及其影響》1910年版 第二卷,第32面。(朗曼、格林公司許可引用)
5.預言中論到小角還會有何動作?
“必想改變節期和律法。”但7:25
注:論到教皇更改神聖律法的權柄,一位天主教作家這樣寫道:“教皇有極大之權柄和權威,甚至能修改、解釋、或詮釋神聖的律法。…教皇所以能修改上帝之神聖律法,是因為他的權柄不是出於人,而是出於上帝,他是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 --譯自Lucius Farraris著“Prompta Bibliotheca”,“Papa”, 第二款。
雖然上帝的十條誡命之律法,在羅馬天主教會出版的聖經中,與上帝所賜的一致,但信徒所受的教義卻是出於教理問答之類的書,而非直接受教於聖經。天主教中通行的十誡,是已更改並且由教皇重新制定的。其中,上帝十誡的第二條被取消,從天主教十誡中消失了,而上帝十誡的第十誡,則被拆成二條,成為天主教十誡的第九條和第十條誡命。
從以下天主教作家的出版物中所摘錄的對答中,讀者可以看到教皇更改上帝的律法的證據, 和她對這一更改的承認,以及宣稱有更改的權力。
“問:您是否有別的辦法證明,教會有制定節期律例的權威?
“答:倘若教會無此權柄,所有現代宗教人士就不會與她保持一致了:她就不能規定用遵守七日的第一日的星期日來代替守第七日之安息日了,而這個更改是沒有聖經根據的。”—Stephe Keenan,《教理問答》“論服從教會”,第二章,P174(Imprimatur,John Cardinal McCloskey,紐約主教)
“問:何以證明教會發佈節期和假日命令的權力?
“答:以新教徒承認的把安息日改到星期日這一舉措;而新教徒自己卻是矛盾之極,一面雖守星期日,一面又違背由同一教會制定的其他大多數節日。
“問:何以見得呢?”
“答:因為他們在遵守星期日的行為上,就表明他們承認教會有設立節日的權柄,有權定他們的罪:而不守教會頒佈的其他節日,他們事實上又否認了這同一個權柄。”—Henry Tuberville,《基督教教義簡答》, 第58面
“你可以從《創世記》讀到《啟示錄》,你不會找到一句將星期日分別為聖的經節。聖經所強調的是星期六為宗教崇拜日,我們卻從未將這一天分別為聖”。—James Cardinal Gibbon,《先祖的信仰》(1917 版)第72-73面。
6.至高者的聖徒,節期和律法被交在小角手裡到何時為止?
“聖民必交付他手一載、二載、半載。”但7:25
7.還有哪一個預言提到了這同一段時間?
“於是有大鷹的兩個翅膀賜給婦人,叫她能飛到曠野,到自己的地方。躲避那蛇;她在那裡被養活一載二載半載。”啟12:4;
“又賜給他說誇大褻瀆話的口,又有權柄賜給他,可以任意而行四十二個月。”啟13:5(另見啟11:2)
“婦人就逃到曠野,在那裡有上帝給她預備的地方,使她被養活一千二百六十天。”啟12:6
8.在預言的象徵性語言中,一天代表多長的時間?
答:一年。(民14:34)
注:在但以理第二、七以及第八章,和啟示錄大部分預言中的人、動物、物件和行為,都是象徵性的,就是說,他們都不是真實的,而是對真人、真事、真物的修辭性表現。相應的,認為這些預言中的時間段是象徵性的看法,也應該是合理的。例如,在結4:6中,先知為四十日作了一個象徵性的行為,一日頂一年。另外,從但7、8章裡的時間段落—1260天和2300日—並不對應符合任何為人所知的歷史時間長短的事實,可以進一步確定,這些數位是象徵性的,而不是字面上的時間。而且,這2300日乃是一個整段,但9章中的490年是其中的一部分,很明顯,2300日只能從象徵性的意義上來考慮。
預言中的“載”就是一年(但11:3)。因此,三載半就是三年半。很明顯,這就等於42個月。一預言年為360天、12個月,每月30。在聖經預言中一天頂一年,因此,這段標誌著小角—教皇—掌管聖民、節期和上帝律法的時間,就必然是1260年。
優士丁尼安(Justinian,查士丁尼,483-565)於西元533年發佈命令,承認教皇是:“一切聖教會的頭。”(《優士丁尼安法典》《民法》),五年之後的西元538年,Ostrogoths在圍攻羅馬戰役中的大失敗,對當時統治義大利的阿裡烏斯(Arian)勢力是一次致命的打擊;同時也標誌著教皇王權發展的最顯著的一年。所以,西元538年,可以作為1260年之預言的開頭,而結尾就到了1789年。作為對反對教皇王權的法國革命的直接結果,法國軍隊進駐了羅馬,在1798年三月將教皇投入監牢,流放在法蘭西的瓦倫斯(Valence),死於第二年。所以,教皇死亡的1798年,可以認為是這個預言中所說到的1260年的結束。
9.小角終會遭遇到什麼命運?
“然而審判者必坐著行審判,他的權柄必被奪去,毀壞,滅絕,一直到底。”但7:26
10.權柄最終要歸誰?
“國度、權柄,和天下諸國的大權,必賜給至高者的聖民。他的國是永遠的,一切掌權的都必事奉他,順從他。”但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