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

上帝律法的諸般偉大原則表達在十誡中,也表現在基督的生活裏。它們表達上帝的愛、上帝的旨意,以及上帝對人的品行及各種關係上的要求,各世代的人都要遵行。這些命令乃是上帝與祂子民立約的基礎,也是上帝審判的標準。借著聖靈的工作,它們指出罪惡,喚起人對救主的需要感。得救全是出於恩典,不是出於行為;但其果子是遵行誡命。這種順從發展基督徒的品格,並帶給基督徒康寧感。它是我們對主的愛及對同胞關心的憑據。出於信心的順從,顯明了基督改變人生的大能,因此基督徒的見證便得以加強。
  ──基本信仰第十九條

所有的眼睛都注視著那座山。山頂有厚雲遮蓋,愈來愈黑,向下彌漫,直到全座山都被包圍在神秘中。閃電劃過黑暗,雷聲隆隆不絕。“西奈全山冒煙,因為耶和華在火中降於山上。山的煙氣上騰,如燒窯一般,遍山大大的震動。角聲漸漸的高而又高。”(出19:18,19)上帝神聖的顯現是如此威嚴,以色列人全在那裏顫抖。

  忽然之間,雷聲與角聲停止了,剩下令人敬畏的寂靜。那時上帝站在山上,在包圍的厚雲中說話。祂因自己對百姓的厚愛所感,就宣佈了十條誡命。摩西說:“耶和華從西奈而來,……從萬萬聖者中來臨,從祂右手為百姓傳出烈火的律法。祂疼愛百姓;眾聖徒都在祂手中,他們坐在祂的腳下,領受祂的言語。”(申33:2,3)

  當上帝在西乃頒賜律法時,祂不僅顯示自己為宇宙最高的權威,更是祂子民的救贖主(出20:2)。正因為祂是救主,祂不僅呼召以色列人,更呼召全人類(傳12:13)遵守十條律法。這權威的命令簡明、易懂、範圍廣大,包括人對上帝以及對同胞的責任。

  上帝說: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出20:3-17)

一、律法的性質

  十條誡命的律法反映了上帝的聖德,是道德的、屬靈的、範圍無所不包的,涵蓋了完整的諸般原則。

1.反映賜律法者的品格

  聖經說,在上帝的律法中,可見到祂的性情。如同上帝一樣,“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詩19:7,8)。“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你一切的命令盡都真實。我因學你的法度,久已知道是你永遠立定的。”(詩119:151,152)誠然,“你一切的命令盡都公義”(詩119:172)。

2.道德律法

  十誡傳達了上帝為人設立的行為模式;定出我們與創造主與救贖主的關係,以及我們對同胞的責任。聖經稱違背律法為罪(約壹3:4)。

3.屬靈的律法

  “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所以只有屬靈的人,有聖靈果子的人,才能遵行律法(約15:4;加5:22,23)。上帝的聖靈賜給我們能力遵行上帝的旨意(徒1:8;詩51:10-12)。借著常在基督裏,我們就能領受所需的能力,結果子,使祂得榮耀(約15:5)。

  人的律法只管人的外在行為,但十誡卻“極其寬廣”(詩119:96),觸及我們最隱秘的思想、欲望及感情,如嫉妒、情欲及野心等。耶穌在山邊寶訓的講道中,強調了律法這項屬靈的層面,顯露出犯罪乃發自內心(太5:21,22,27,28;可7:21-23)。

4.積極性的律法

  十誡不僅是短短的一套禁令而已,它具有諸般遠大的原則。其範圍不僅及於我們不應該作的事,也及於我們應該作的事。我們不僅不要有罪惡的思想與行為,還要學習使用上帝所賜的才幹與恩賜去行善。因此每一個消極的命令,都有它積極的層面。

  譬如說,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其積極的一面是:“要珍視生命”。上帝的旨意是要一切跟隨祂的人,促進每一個進入其影響範圍之人的康寧與幸福。以深邃的意義說,福音的使命──在耶穌基督裏得救與得永生的好消息,全包括在第六誡積極的原則中(注1)。

  這十條誡命的律法,不應“只注意限制人的一面,也當重視誡命慈憐的一面。”順從禁令乃是幸福的確實保障。它既為基督所接受,就會在我們裏面造成純潔的品格,帶給我們永世的歡樂。對順從的人來說,它是一座保護的牆。我們在其中見到上帝的恩慈。祂借著啟示人那不變的公義的原則,設法保護人脫離因違法所帶來的兇惡(注2)。

5.簡明的律法

  這十條誡命在簡明寬廣中又極其深奧。它們如此簡短,即使孩童也能快速記誦,它又如此寬廣,涵蓋了每一樣罪。

  “上帝律法中沒有奧秘,人人都可瞭解其中所包含的真理。腦力最薄弱的人也可以把握這些規則。最無知識的人都能照這神聖的標準來管理他的生活,塑造他的品格。”(注3)

6.原則的律法

  十條誡命乃是一切公義原則的總結──它們適用於各時代的每一個人。聖經說:“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12:13)

  這十條誡命(出34:28)包括兩部分,由上帝將誡命寫在其上的兩塊石板所顯明(申4:13)。前四條是規範我們對創造主與救贖主的責任,後六條則是我們對人的責任(注4)。

  這二分法源自上帝國度的兩個愛的基本大原則:“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參閱申6:4,5;利19:18)依這些原則生活的人,是與十條誡命完全相和諧的,因為十條誡命更詳細地將這些原則表達出來。

  第一條誡命領人只拜獨一的真神。第二條禁止人拜偶像(注5)。第三條禁止不恭敬使用上帝的名字,或奉上帝的名發假誓。第四條呼召人守安息日,承認真神上帝是天地的創造主。

  第五條誡命要求兒女順服他們的父母,視父母為上帝的代理人,將祂已啟示的旨意傳給後代(見申4:6-9;6:1-7)。第六條保護生命,視其為神聖。第七條教人純潔,並保障婚姻關係。第八條保護財產。第九條護衛誠實,斥責起假誓。第十條則深入一切人際關係的根本,禁止人對他人的東西起貪欲(注6)。

7.獨特的律法

  十條誡命的獨特性是:它是唯一以色列人都聽見的上帝親自所講的話(申5:22)。上帝不信任人容易遺忘的心思,便親自用祂的指頭將這十條誡命刻在兩塊石板上,而這兩塊石板要保存在聖所的約櫃內(出31:18;申10:2)。

  為了幫助以色列人應用這十條誡命,上帝又賜給他們另外的律法,更詳細地講到祂與他們的關係,並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這些另外的律法中,有些集中在以色列人的民事上(民法),有些則管理聖所的崇祀與禮儀(儀文律法)。上帝另外的律法傳給人,是借著一個中間人──摩西。摩西將它們寫在“律法書”上,放在約櫃的旁邊(申31:25,26)──不像處置上帝至高的啟示十誡那樣,放在約櫃內。這些另外的律法被稱為“摩西律法書”(書8:31;尼8:1,2;代下25:4),或簡稱為“摩西律法”(王下23:25;代下23:18)(注7)。

8.令人喜悅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乃是心的靈感。詩人說:“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的思想。”(詩119:97)“所以,我愛你的命令勝於金子,更勝於精金。”(詩119:127)甚至當“我遭遇患難愁苦,你的命令卻是我所喜愛的。”(詩119:143)對那些愛上帝的人,“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壹5:3)。違犯律法的人,是那些認為律法是重軛的人,因為有罪的人心,“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

二、律法的目的

  上帝賜下祂的律法,是要賜給人豐盛的福分,並引領他們進入救贖的關係中。請注意下列這些特別的目標:

1.它啟示上帝對人類的旨意

  十條誡命顯示了上帝的品格及愛,啟示出祂的旨意與對人的期望。它們要求完全的順從。“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順從律法既是生命的規律,對我們的得救就極為重要。基督曾親自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但這樣的順從,唯有借著在人裏面的聖靈所賜的能力才有可能。

2.它是上帝立約的基礎

  摩西寫下了十條誡命,並其他解釋性的律法,放在那本稱之為約書的裏面(出20:1-24:8)(注8)。以後他稱這十條誡命為“立約的版”,以示其為永約基礎所具有的重要性(申9:9;參閱4:13。關於約之更詳盡的解釋,可參閱本書第7章)。

3.它成為審判的標準

  像上帝一樣,上帝“一切的命令盡都公義”(詩119:172)。因此,律法立定了公義的標準。我們每一個人不是要接受我們良心的審判,而是要接受這些公義原則的審判。“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他的誡命”,聖經說:“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14;參閱雅2:12)

  人的良心各不相同。有人良心“軟弱”,有人良心“污穢”或“被熱鐵烙慣了”(林前8:7,12;多1:15;來10:22;提前4:2)。像一隻手錶一樣,雖然走得很好,但若要有價值,必須有人用正確的標準去校正。我們的良心告訴我們,我們必須行得對,但它們不告訴我們什麼是對。我們的良心若經過上帝的偉大標準──祂的律法校正過,我們就不至落入罪惡之中(注9)。

4.它指出罪

  若無十條誡命,人就無法看見上帝的聖潔,自己的罪疚,或需要悔改之處。

  當他們不知道已經違背了上帝的律法時,他們就不會感到自己墮落的景況,也不知道需要基督贖罪的寶血。

  為了幫助人看見他們自己真實的景況,律法的功用就好象一面鏡子(見雅1:23-25)。照鏡子的人,便在上帝公義的聖德對照下,看見他們自己的品格缺點。這道德律顯明,普世的人在上帝面前都犯了罪(羅3:19),使人人都要在上帝面前交賬。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因為“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誠然,保羅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7:7),它既使罪人知罪,就幫助他們認識到,他們已在上帝忿怒的審判下定了罪,並面臨永死的刑罰。

5.它説明人悔改重生

  上帝的律法是聖靈所使用的工具,幫助我們重生:“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詩19:7)在我們看見自己真實的品格之後,我們認識到自己是罪人,如同死刑犯等候被處決般毫無希望之時,我們就感到需要一位元救主。於是福音的好消息,就有真實的意義了。這樣,律法將我們引向基督,祂是唯一能幫助我們逃脫絕望景況的一位(注10)。就是從這些亮光,保羅指出,道德律與儀文律都是我們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注11)

  律法將我們的罪顯明,卻不能救我們。好比用水洗臉一般,我們在上帝道德律的鏡子前看見了自己的需要,就要到那“洗除罪惡與污穢”的泉源去(亞13:1),為“羔羊的血”所洗淨(啟7:14)。我們必須仰望基督。“當基督被啟示給我們,……在髑髏地的十字架上,在全人類之罪的重擔下喪命時,……聖靈顯明了,……上帝對一切悔改離開罪行之人的態度。”(注12)於是希望充滿我們的心,我們就抱著信心來就那賜給我們永生恩賜的救主(約3:16)。

6.它帶來真自由

  基督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8:34)。當我們違犯上帝的律法時,我們就失去了自由;但是遵守十條誡命,就保證我們真實的自由。在上帝律法的範圍之內生活,意味著不犯罪的自由。它也意味著脫離因犯罪所帶來的一切──持續的憂慮,受傷的良心,以及那耗損生命力的、愈見加增的罪惡感及悔恨。詩人說:“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來考究你的訓詞。”(詩119:45)雅各稱十條誡命為“至尊的律法”,“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2:8;1:25)。

  我們可以接受這項自由。耶穌邀請我們將罪擔帶到祂眼前,祂要賜給我們祂輕省的軛代替罪(太11:29,30)。軛乃是服務的工具,借著軛將負荷分開,而使工作更為輕省。基督願與我們同負一軛,軛就是律法。“這偉大之愛的律法,就是那先在伊甸園中啟示,後在西乃山頒佈,如今在新約時代寫在心版上的律法。它使為主作工的人,服從上帝的旨意。”(注13)當我們與基督同負一軛時,祂擔起那重擔,使順從成為快樂。祂賜能力,使我們在那原來看為不可能的事上成功。因此,律法寫在我們的心版上,就成為歡喜快樂。我們是自由的,因為我們遵祂的命令而行。 

  若是單提到律法而不提基督拯救的大能,便無脫離罪的自由。但是那不廢掉上帝律法的拯救恩典,帶來使人脫離罪的大能,使人脫離罪而得自由,因為“主的靈在哪里,那裏就得以自由。”(林後3:17)

7.它抑制罪惡,帶來福分

  罪惡、暴力、淫亂的猖獗及氾濫於世界的邪惡,都是由於藐視上帝十誡的結果。何處接受這律法,律法就會抑制罪惡,宣導公義的作為,並成為建立公義的工具。將其原則納入其律法的國家,已體驗到了極大福分。另一方面,若丟棄這些原則,道德就會不斷的衰敗。

  在舊約時代,上帝常照著順從祂律法的程度,賜福給國家及個人。公義使邦國高舉,聖經說:“國位是靠公義建立”(箴14:34;16:12)。不肯遵行上帝誡命的人,曾遭遇災難(詩89:31,32)。“耶和華咒詛惡人的家庭,賜福與義人的居所。”(箴3:33;參利26;申28)相同的原則,在今天也同樣真實(注14)。

三、律法的永恆性

  既然十條誡命的道德律反應出上帝的聖德,那麼它的諸般原則就不會是臨時性的,或可因情勢而改變,而是絕對的,不改變的,永遠有效的。歷代的基督徒都曾堅定支持上帝律法的永恆性,強調它具有持續不斷的有效性(注15)。

1.西乃山之前的律法

  遠在上帝賜給以色列人律法之前,這律法就已存在。若未存在,西乃山之前就不可能有罪存在。因為“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路錫甫犯了罪,就證明在創世之前,律法就已存在(彼後2:4)。

  當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創造亞當與夏娃之時,祂曾將律法的道德原則放置在他們的心中,使他們自然去行祂的旨意。由於他們的違背,而將罪帶入了人類的家庭(羅5:12)。

  以後上帝講到亞伯拉罕,說:“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26:4,5)摩西在西乃山之前,就已教導上帝的律例與法度(出16章;18:16)。研讀創世記,可看出遠在西乃山之前好久,十誡就已為人所知。書中清楚地說,在上帝頒佈十條誡命之前,人就曉得律法所禁止的行為是錯的(注16)。這種對道德律的一般瞭解,顯明上帝必已賜給人類十誡的知識。

2.西乃山的律法

  以色列人長期住在不認識真神的為奴之地埃及(出5:2),充斥著偶像崇拜及各種敗壞,結果他們失去了對上帝神聖、純潔及道德原則的知識。他們的奴隸身分,更使他們難以敬拜。

  上帝答應他們在絕望中的呼求,紀念祂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決心拯救祂的百姓脫離“鐵爐”(申4:20),引領他們到一個地方,“好使他們遵他的律例,守他的律法。”(詩105:43-45)

  他們得自由之後,祂領他們到西乃山,賜給他們那作為祂政權標準的道德律,以及教導他們得救之路是借著救主的贖罪犧牲。在西乃山,上帝“為了過犯”(加3:19),直接用清楚簡潔的話賜下律法。“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唯有用上帝的道德律法清楚地審視,以色列人才能察知他們的罪,發現他們的無助,明白他們需要拯救。

3.基督複臨之前的律法

  聖經啟示,上帝的律法乃是撒但攻擊的對象,並且他攻擊律法的爭戰,將在基督複臨之前達到極點。預言指出,撒但會領導極大多數人違背上帝(啟12:9)。他借著“獸”的能力作工,使世人注意獸,而不注意上帝(啟13:3;有關這些預言的資料,可參見本書第13章)。

  (1)遭受攻擊的律法

  但以理書第七章描寫的權勢,以小角為代表。這一章講到四個大獸。自基督的時代以來,解經家曾指出這四大獸代表世上的強權:巴比倫、瑪代波斯、希臘、與羅馬。那第四獸的十角,則代表羅馬帝國敗亡時帝國的分裂(主後476年)(注17)。

  但以理的異象集中在那小角身上,一個在十角之間興起的可怕、褻瀆上帝的權勢。代表羅馬帝國分裂之後興起的一個權勢。這個權勢會試圖改變上帝的律法(但7:25),並繼續得勢直到基督再來(見本書第20章)。這項攻擊的本身,就表示律法在救恩的計畫中意義重大。這個異象以對上帝百姓的保證作結束,保證這個權勢在廢除上帝律法上不會成功,因為上帝的審判將除滅這個小角(但7:11,26-28)。

  (2)聖民保衛律法

  那等候基督再來的聖民之特徵就是順從。在最後的爭戰中,他們一起高舉上帝的律法。聖經用這樣的話描寫他們:“就是那守上帝誡命、為耶穌作見證的。”(啟12:17;14:12)他們忍耐地等候基督再來。

  這些人在準備基督複臨時,宣講福音,呼召他人崇拜創造主(啟14:6,7)。那些在愛中崇拜上帝的人會順從祂。正如約翰所說:“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壹5:3)

  (3)上帝的審判與律法

  上帝對不順從之人最後七大災難的懲罰,發自天上“存法櫃的殿”(啟15:5)。以色列對“存法櫃的殿”是十分熟識的。它代表摩西所建造的聖幕(民1:50,53;17:8;18:2)。它如此稱呼是因為聖幕中存有“法櫃”(出26:34),櫃中裝有兩塊法版(出31:18)。因此十條誡命乃是見證──對人見證上帝的旨意(出34:28,29)。

  但是啟15:5,乃是指天上存法櫃的殿。摩西所建的只不過是天上聖殿的仿造品(出25:8,40,參閱來8:1-5)。十條誡命的原版保存在那裏。最後的審判與違反上帝的十條誡命密切的關連,更證明了十條誡命的永恆性。

  啟示錄也描寫天上聖殿打開,讓人看見“他的約櫃”(啟11:19)。“約櫃”是指地上聖所中放有“這約的話,就是十條誡命”的約櫃(出34:27-29;參閱民10:33;申9:9)。在天上聖所中的約櫃,是原先存放永約──原來的十條誡命的約櫃。這樣很明顯的,上帝對世人最後的審判,在時間的安排上(啟11:18),與天上聖殿的打開,以約櫃、十誡為人注意的焦點有關。這誠然是將上帝的律法放大,作為審判標準的一幅最適合的圖畫。

四、律法與福音

  得救是一項來自恩典的禮物,借著信,不是靠行律法(弗2:8)。“沒有任何遵行律法的行為,沒有任何努力──無論其如何配得稱讚,沒有任何好行為──無論或多或少,犧牲與否,能以任何方式使罪人稱義(多3:5;羅3:20)。”(注18)

  在全本聖經中,律法與福音之間有著完全的和諧,彼此相輔相成。

1.西乃山之前的律法與福音

  當亞當夏娃犯罪時,他們就明白罪疚、恐懼、需要是怎麼一回事(創3:10),上帝不是借著廢掉那定他們罪的律法來回應他們的需要,而是賜給他們福音,使他們恢復與祂的關係,並再能順從祂。

  這福音包括借著一位救主救贖的應許──那位女人的後裔,有一天祂會來到,勝過罪惡(創3:15)。上帝所命令他們設立的獻祭制度,乃是教導他們有關救贖的一個重要真理:唯有借著流血──借著救主的死,才能得赦免。他們相信動物的祭象徵了救主的代贖,他們的罪就獲得了赦免(注19)。他們乃是靠恩得救。

  這福音的應許,乃是上帝賜給人類永約恩典的中心(創12:1-3,15:4,5;17:1-9)。它與順從上帝的律法密切相關(創18:18,19;26:4,5)。上帝之約的擔保人是上帝的兒子。作為福音中心的祂,乃是“從創世以來……被殺之羔羊”(啟13:8)。亞當、夏娃一犯罪,上帝的恩典就開始運行。大衛說:“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他的人,……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約,紀念他的訓詞而遵行的人。”(詩103:17,18)

2.西乃山的律法與福音

  十條誡命與福音密切相關。譬如律法前的序言,稱上帝為救贖主(出20:1-2),並在宣佈十誡之後,上帝命令以色列人建立一個祭壇獻祭,這顯示祂拯救的恩典。

  上帝借之與祂子民同居,與他們相見,賜福給他們並赦免他們罪過的聖所,有關其建造的儀文律法,大部分是上帝在西乃山賜給摩西的(出24:9-31:18)。這對那在西乃山經驗之先即已存在的簡單獻祭制度的擴充,預表了基督救贖罪人的中保工作,並彰顯了上帝律法的聖潔及權威的工作。

  上帝的居所是在地上聖所的至聖所中,在存放十誡的約櫃之施恩座上。聖所崇祀的每一方面都預表救主。那流血的獻祭指祂救贖的死,要借之贖取人類脫離律法的定罪(參見第4與9章)。十誡放在約櫃內,儀文律法及上帝所賜的各種民法,則是寫在“律法書”上放在約櫃旁,見證人民的不是(申31:26)。他們何時犯了罪,這“證人”就定他們的罪,並提出與上帝和好的詳盡要求。從西乃山的經驗至基督的死,犯罪的人因著信,就在儀文律法聖所崇祀所描寫的福音中,找到了希望、赦免及潔淨。

3.十字架之後的律法與福音

  正如許多基督徒已經觀察到,聖經顯明基督的死雖然廢止了儀文律法,但它同時也證實道德律繼續有效(注20)。證據如下:

  (1)儀文律法

  基督死時,祂使獻祭制度的預表應驗了。當預表與實體相遇,儀文律法就終止了。幾世紀前,但以理曾預言彌賽亞的死會“使祭祀與供獻止息”(但9:29;參見本書第9章)。耶穌死時,聖殿的幔子超自然地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顯明聖殿崇祀之屬靈意義的終止。

  雖然儀文律法在基督去世之前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因為它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來10:1),就在許多方面都有缺欠。它發揮的是臨時的功能,並要求上帝的百姓遵行,只是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來9:10;參見加3:19),──即基督作為真正的上帝羔羊去世為止。

  基督去世時,儀文律法的約束力就終止了。祂的贖罪犧牲為一切罪提供了赦免。這項行動“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14;參閱申31:26),因此就不再需要進行那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除罪或潔淨良心的複雜儀式了(來10:4;9:9,14)。不必再擔心儀文律法的事,以及有關飲食供物、各種節期的慶祝(逾越節、五旬節等)、月朔、或儀文的安息日(西2:16;參閱來9:10)等各種複雜的規定。那些不過是“後事的影兒”(西2:17)(注21)。

  有了基督的死,信徒不再需要去管那些影兒──基督實體的反映。現在他們可以直接到救主自己那裏去,因為“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7)。

  正如猶太人所解釋的,儀文律法已經成為他們與其他國家之間的一種障礙。這在他們用上帝榮耀光照世界的使命上,也成了一大障礙。基督的死,廢掉了“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拆毀了外邦人與猶太人“中間隔斷的牆”,建立一個信徒的新家庭,“借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上帝和好了。”(弗2:14-16)

  (2)十誡與十字架

  基督的死雖然結束了儀文律法的權威,但卻建立了十條誡命的權威。基督除去了律法的咒詛,借此使信徒擺脫了它的定罪。祂如此行,並不是說律法已經廢掉,賜我們自由去違犯它的諸般原則。聖經中充滿了有關律法永恆性的見證,駁斥了這種觀點。

  加爾文說得好:“我們不可妄想,基督降世已經從律法的權威之下釋放了我們,因為它乃是敬虔聖潔人生的規律,因此,它必然像上帝的公義一樣,是不改變的。”(注22)

  保羅描寫了順從與救恩福音之間的關係。他呼召信徒過聖潔的生活,激勵他們“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3,14)因此,基督徒不是去遵守律法而賺得救恩──如此行的人,只會發現自己落在更深的罪的奴役中。“只要一個人還在律法之下,他就仍留在罪的統治之下,因律法既不能救人脫離定罪,也不能救人脫離罪的權勢。但是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不僅從定罪之中獲釋放(羅8:1),也領受了得勝的大能(羅6:4)。這樣,罪就再也不能作他們的主。”(注23)

  保羅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因此,凡是相信基督的人,都可以認識到基督是獲得義的途徑,乃是律法的總結。我們在自己裏面乃是罪人,但在基督裏面的,因祂算在我賬上的義,我們就是義人(注24)。

  但是在恩典之下,並不是賜給信徒許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羅6:1),而是恩典賜下力量,使順從及勝過罪惡成為可能。“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8:1)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羅8:4)

  基督的死使律法為大,高舉它普世的權威。若十條誡命可以改變,祂就不必捨命了。但是因為這項律法乃是絕對的,不能改變的,它所加的刑罰就要求付上死亡為代價。基督借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充分滿足了這項要求,使一切接受祂偉大犧牲的人,都能得著永生。

五、順從律法

  人不能借他們的好行為賺得救恩。順從乃是在基督裏得救的果子。借著祂奇妙的恩典,尤其是那彰顯在十字架上的恩典,上帝已經從刑罰與罪的咒詛下釋放了祂的百姓。他們雖然是罪人,但基督舍去了祂的性命,賜給他們永生的恩賜。上帝豐盛的慈愛,在悔改罪人的心裏喚醒了一種回應,借那如此豐盛賜下的恩典的力量,顯現在愛的順從上。瞭解基督重視律法,並瞭解順從之福的信徒,必會渴望過像基督的生活。

1.基督與律法

  基督對十條誡命的律法極為重視。祂是那偉大的“自有永有的”。是祂親自從西乃山宣佈父的道德律(約8:58;出3:14;參見本書第4章)。祂在地上有部分使命是“使律法為大、為尊”(賽42:21)。新約用了一段詩篇中的經文在基督身上,清楚地說明祂對律法的態度:“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裏。”(詩40:8;參見來10:5,7)

  祂的福音所產生的信心,會堅定地高舉十誡的有效性。保羅說,“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所以基督來不僅是要救贖人類,也要闡明上帝律法的聖潔與權威,將律法的莊嚴與榮耀放在人面前,並為人立下與律法之間關係的榜樣。作為祂的門徒,基督徒蒙召要在他們的生活中使律法為大。基督自己度過了在愛中順從的生活,祂強調祂的門徒應該是守律法的人。當問及獲得永生的條件時,祂回答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祂也警告人不要違背這項原則,“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違法的人將不准進入天國(太7:21-23)。

  基督自己成全了律法,是借著祂順從的生活,而不是借著廢掉它。祂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基督曾極力地強調,上帝律法的重要目標應常放在心中: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並愛鄰舍如同自己(太22:37,38)。祂不要門徒們照著世人對愛的解釋去彼此相愛──自私地、感情用事地去愛。為了解釋祂所說的愛,基督賜下了一條新命令(約13:34)。這條新命令不是要代替十條誡命,而是提供信徒一個例證,說明真正無私的愛是如何的。這樣的愛從未在地上見過。從這一意義上說,祂的命令可以說是新的。它命令他們,不僅“要彼此相愛”,而且“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15:12)嚴格地說,在此我們有了基督如何以祂父的律法為大的另一個證據。”(注25)

  順從可顯明這樣的愛。耶穌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裏,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愛裏。”(約15:10)同樣的,我們若愛上帝,就會愛上帝的子民,並遵守祂的誡命(約壹2:3)。

  唯有借著住在基督裏,我們才能從心裏順從。“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裏面,也是這樣……常在我裏面的,我也常在他裏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約15:4,5)要住在基督裏,我們就必須與祂同釘十字架,經驗保羅所寫的:“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加2:20)對處在這種情況中的人,基督能成全祂新的應許:“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10)

2.遵命之福

  順從會發展基督徒的品格,並產生一種安寧感,使信徒像新生的嬰兒一樣長大,變化成為基督的形像(見彼前2:2;林後3:18)。這種從罪人至上帝兒女的變化,有效地見證了基督的大能。

  聖經宣告“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詩119:1)這人“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詩1:2)遵命的福氣有許多:(1)智慧與洞察力(詩119:98,99)。(2)平安(詩119:165;賽48:18)。(3)公義(申6:25;賽48:18)。(4)純潔的道德生活(箴7:1-5)。(5)真理的知識(約7:17)。(6)防衛疾病(出15:26)。(7)長壽(箴3:1,2;4:10,22)。(8)祈禱蒙垂聽的保證(約壹3:22;參見詩66:18)。

  上帝邀請我們順從,應許我們豐盛的福分(利26:3-10;申28:1-12)。當我們積極回應時,我們就成為祂特別的寶貝──“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出19:5,6;參見彼前2:5,9)、“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作首不作尾”(申28:1,13)。


 

注1:1987年1月15日《評閱宣報》16頁載Holbrook撰“What God’s Law Means to Me”。

注2: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第235頁。

注3:同上第218頁。

注4:參閱Philip Schaff編《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卷三第640-644頁所載“1647年書斯敏斯德信條第19章”。

注5:見Taylor G. Bunch著《The Ten Commandments》35,36頁。

注6:《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參考文庫》“Ten Commendments”。

注7:摩西的律法也可指舊約中稱為摩西五經的部分──聖經的前五卷(路24:44;徒28:23)。

注8:在這約書中包括了某些民法與儀文律法。民法並非十條誡命外加部分。只是將其寬廣的原則作特定的應用而已。儀文律法預表福音,提供罪人獲得恩典的辦法。因此,那約的主要部分乃是十條誡命。參閱耶7:21-23;Francis D. Nichol著《Answers to Objections》62-68面。

注9:1983年4月11日《評閱宣報》第6頁Arnold V. Wallenkampf撰“Is Conscience a Safe Guide”。

注10:有人解釋保羅的話“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其意思是,律法的目的,乃是將我們帶到一種境地,使我們看見自己罪大惡極,來到基督那裏得赦免,並借著信領受祂的義。(這種“總結”〔希臘原文為telos〕的用法,也出現在帖前1:5;雅5:11;彼前1:9)。參見批註第23。

注11:參閱《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參考文庫》卷六第961頁;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第233頁;儀文律法也是師傅,帶人到基督跟前,但卻是借著不同的辦法。聖所的崇祀及獻祭向罪人指出,那要來的上帝羔羊耶穌基督的寶血所提供的赦罪,這就使他們瞭解福音的恩典。其設計是引起對上帝律法的愛,而獻祭則是將在基督裏上帝的愛表現出來。

注12:同上第213頁。

注13:懷愛倫著《歷代願望》332,333頁。

注14:懷愛倫《教育論》原文173-184頁。

注15:高舉律法之有效性的歷史性信條有:瓦典西問答A.D.1500:馬丁路德著小本基督教要學A.D.1529;安立甘信條A.D.1549及1662(改革宗);蘇格蘭教會信條A.D.1560;海德爾堡問答A.D.1563(改革宗);第二紇裏微提信條A.D.1566(改革宗);安立甘宗39條A.D.1571;協和信條A.D.1576(信義宗)愛爾蘭信條A.D.1615(愛爾蘭安立甘教會);書斯敏斯德信條A.D.1647;書斯敏斯德小問答A.D.1647;瓦典西信條A.D.1655;薩伏伊宣言A.D.1658(公理會)公誼會信條A.D.1675(貴格會)非拉鐵非信條A.D.1688(浸禮宗);循道會25條A.D.1784;新罕布夏會議宣言A.D.1839(蘇俄希臘教會);以上所舉均列載於Philip Schaff編David S. Schaff校訂《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1-3卷中。

注16:第一、第二條誡命見創35:1-4;第四條誡命,見創2:1-3;第五條誡命見創18:29;第六條誡命,見創4:8-11;第七條誡命,見創39:7-9;19:1-10;第八條誡命,見創44:8;第九條誡命,見創12:11-20;20:1-10;第十條誡命,見創27章。

注17:Froom著《The Prophetic Faith of Our Fathers》卷一第456,894頁;卷二第528,784面;卷三第252,744頁;卷四第392,846頁。

注18:《Questions on Doctrine》142頁。

注19:該隱與亞伯十分熟悉獻祭制度(創4:3-5;來11:4)。亞當、夏娃所得到的第一件衣服,多半也是為他們所獻贖罪祭祭牲的獸皮。

注20:見下列信條:書斯敏斯德信條、愛爾蘭信條、薩伏伊宣言、非拉鐵非信條,循道會25條。

注21:《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參考文庫》卷六第204頁;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348頁。

注22:加爾文著《Commenting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卷一第277頁。

注23:《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參考文庫》卷六第541,542頁。

注24:其他的人曾解釋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意思是說基督乃律法的目標(加3:24),或是律法的成全(太5:17)。但是,基督是律法作為拯救工具(參羅6:14)的終止,似乎最能配合羅10:4。保羅是將上帝因信稱義之道,與人想靠律法稱義的企圖相對比。福音的資訊是,“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基督複臨安息日會參考文庫》卷六第595頁)參閱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第394頁。

注25:Nichol著《Answers to Objections》100,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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